2020-05-28 00:00
遭批雙重標準 證交所提四點回應
上市網通大廠友訊為反制市場派爭奪經營權,臨時更改股東會日期 ,不符公司法而遭證交所重罰,對此友訊26日發出五千字重訊挑戰證 交所「雙重標準」,證交所27日也以四點回應,結論仍是除了對其開 罰30萬之外,也再次強調要求限期改善,若不改善可能續罰,甚至可 能打入全額交割股。
證交所就友訊重大訊息內容說明,提出以下四點回應:
一、依證交所「營業細則」第46條及「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」第3條第2項 第8款規定,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12個營業日 前,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的網站申報系統。
二、查友訊科技經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,訂於6月15日召開股東 常會(停止過戶期間為4月17日至6月15日),及該公司二位獨立董事 依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,於6月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( 停止過戶期間為5月3日至6月1日),均於上述規定期間內公告在案。
三、就友訊於5月25日召開董事會,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6月15日 變更至6月29日,該公司主張停過期間仍為4月17日至6月15日,因6月 16~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之記載,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「股 東常會開會前60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」,以及經濟部80年3 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「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,應包括 開會本日在內」之內容有悖。
四、準此,基於友訊科技於5月25日公告其董事會通過變更其109年 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為6月29日,其變更後日期之召集程序已無法符合 公司法及證交所相關規定,該公司亦未能充分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 股東常會之權利,證交所爰於5月25日處以違約金30萬元並限期改善 ,倘該未限期改善,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,或依營業細則第49條規 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(即打入全額交割股)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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